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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1、破产渎职行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企业董事、经理等负责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即未尽到董事、经理等负责人应有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客观方面表现为决策错误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进而破产倒闭的。


2、欺诈破产行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实施某种物的处分行为或交易行为,导致债权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或者使得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3、个别清偿行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破怀集体受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4、浪费破产行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也是债务人,主观方面系放任的故意,即已知或应当知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或挥霍财产。


按照规定变卖公司资产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可以进行举报,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是不利的,也是属于破坏受偿秩序的行为,所以要注意。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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