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损害赔偿专题 > 公共安全专题 > 在公共场所受伤的责任承担

在公共场所受伤的责任承担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活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侵害的,应该保留侵害发生时的视频照片、自己遭受损害的照片、侵害行为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2-2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