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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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