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尽量亲自出庭参加离婚诉讼,以便向法院真实表达自己对于感情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想法。
(二)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态度。
(三)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可能面临按撤诉处理的结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能缺席判决,但一般不会轻易在一方缺席时判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