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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