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分一般自首和
特别自首两种: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注意: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证明成立的罪行。
(3)“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和
逮捕等
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
行政拘留(有利于
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根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