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属于
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刑事拘留涉及的都是
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