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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

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交纳定金后,如果一方违约的,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但既交纳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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