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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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