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称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
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
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
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
以上人员之间禁止通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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