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
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一个公民尽一定义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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