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当事人户口已经注销的,不能再用该户口的对应资料(户口本等)换领、补领
身份证,在异地无法核实当事人户籍信息的前提下,不会给予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
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以下人员的身份证,不予异地受理:
1,对于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居民
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对伪造、
变造、买卖、
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
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4,如果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上述“1”--“3”的任一描述,或者居住地不是本人
户籍地的异地受理身份证的“一对一”试点省、市之一的,就只能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回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