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
民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
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的总称,简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该类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
行政行为直接指涉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被其侵害的人,又可以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
权属纠纷或者民事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被告。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提出
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的民事请求,该民事请求可以是未经行政机关处理而在行政
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也可以是已经过行政机关处理过,当事人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