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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

1、所谓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的总称,简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该类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行为直接指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被其侵害的人,又可以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属纠纷或者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被告。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的民事请求,该民事请求可以是未经行政机关处理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也可以是已经过行政机关处理过,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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