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
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
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危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交通事故、航空意外、其他
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时,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二、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
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