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就法院判决恢复原状难以执行做出以下解释:
1、送达问题,主要存在问题是送达方式及代收人身份。送达问题牵挂着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至关重要。审判过程的送达问题,重心在于合法而完善送达手续,能够保证执行工作正常进行。个案中存在送达不合法,致当事人因未出庭应诉,未主张证据,在执行过程中引发申诉问题,致执行受阻。民诉法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形式。公告送达是有严格限制的,尤其在被告是法人单位除非有法定情形,一般不使用公告送达。
2、主体方面问题。主要是被告主体名称准确性的问题。如在法律文书中为“东营某公司”,而工商登记档案中是“东营市某公司”,一字之差。被告法人名称中有“有限”二字,法律文书中却遗漏。在执行时,就出现被执行人及协助单位以此为借口且理由正当。故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主体名称杜绝硬伤,确保一字不差。有的农村村居自然人标明姓名、小名、乳名,应予注明,利于执行中查找。
3、明确被告认定标准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原则性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情况主要包括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等。实践中把握两点: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明确、具体。二是诉讼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公民或已注销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执行中更是难以追加被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