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
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
行政赔偿;二是
刑事赔偿;三是民事、
行政诉讼中国家
侵权损害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
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
受害人所进行的
赔偿。
2、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