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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不一致

销售方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税号不一致,建议联系开票方确认具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64
5)号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因此,三证合一纳税人,加盖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效。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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