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
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
1、是在
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
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
违法行为与
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
赔偿。
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
2、是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
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通常适用的情况主要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具体行政行为已被
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3、具体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不得争议,受害人对行政赔偿问题尚有争议;
4、具体行政行为已为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前置程序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曾经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乐观评价: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省时省力,使受害
人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调动其纠正错误的主动性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