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正确,可在庭审中积极举证和阐述,支持维持原判。
(二)若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要收集新证据,清晰指出错误之处,请求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若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者配合法院查清事实争取改判。
(四)若存在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应指出程序违法点,要求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