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希望资金灵活支配,可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方进行评估时,要留意其是否全面考虑宅基地区位、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若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及时与征收方沟通协商。
(二)若需要稳定居住场所,可考虑产权调换。要关注安置房的位置、质量、配套设施等情况,确认置换比例是否合理。
(三)若想继续在农村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建房,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需确保新安排的宅基地符合规划,同时明确地上房屋重建成本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