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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4 12:21:28 已帮助17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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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一是,扣押的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的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发现的任何实物,如赃物、工具、文件等。这些物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都有权予以扣押。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赋予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或者毁损等情况发生。但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发生隐匿、毁损的情况,只要予以登记注明,保证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随时进行查验,就没有必要进行扣押。扣押物品势必影响物品占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等权益,不进行扣押,有利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的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能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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