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债务承担有着明确的方式。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则是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就表明,公司的债务主要靠公司自身的资产去清偿,而股东只需在自己出资的范畴内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股东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么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正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体现。
总体而言,通常情况下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的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股东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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