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绝非仅仅是简单的“看看”而已。
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拥有的权利,能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能够由当事人彼此协商来确定。
倘若协商无果,便交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行使探视权时,必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原则,其中涵盖了探视的频率、探视时能否带孩子外出游玩、是否可以过夜等诸多情况。
尤其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探视有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视权的行使;而当那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就应当恢复探视权,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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