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方面,是以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础,其数值为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过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对于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另外,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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