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可申请降低抚养费。
其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其再婚配偶愿承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抚育费,那么另一方承担的抚育费便可减少或免除。
其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新情况出现且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抚养费时,可经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给付数额。
相关法律明确,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需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不过,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请求。
若要降低抚养费,需举证证明符合法定减少情形,且需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来变更抚养费数额。
这样能确保抚养费的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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