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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原因如下: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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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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