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在一些情况下能以原告身份起诉。
首先是追收债务人财产。要是债务人的出资人没完全尽到出资义务,管理人能代表债务人起诉出资人,让其补缴出资。而且,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还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位便利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以及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打官司把这些财产追回来。
其次是撤销权诉讼。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用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给没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这些行为,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并且通过诉讼把相关财产追回来。
还有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诉讼。当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这些行为无效,进而追回因这些无效行为被处分的财产。
另外是对外债权清收。对于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管理人能代表债务人起诉次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债务。
最后是追究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起诉第三人要求赔偿。要是管理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产生了债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