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索要精神赔偿2010年11月9日,原告江苏省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驾驶员A驾驶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长道死亡。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A从长丰公司领取并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6万元精神抚慰金。长丰公司诉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对该6万元进行赔付。长丰公司对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总额为2
4.4万元,其包含了死亡赔偿金项下的精神抚慰金。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庭审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定为5万元。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011)陂刑初字第136号]以交通肇事罪判处A有期徒刑一年,但认为受害者家属对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支持受害者亲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主张理赔。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也在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当事人就案件所涉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丰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