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各机关取保候审期限独立性,若由不同机关先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清楚每个机关的期限是分别计算的,避免因混淆期限而权益受损。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决定机关的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关注取保候审期限,临近届满时,若案件未办结,可主动与决定机关沟通,要求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或变相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