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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6条内容有什么?

专业分析: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核销或豁免应收回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使用费。一般情况下,到期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不予以展期。对确需核销或豁免、展期的,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项目评估银行出具证明,有关指定银行总行审核确认,并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由国家机电办会同XX)提出意见,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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