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没有签约的,强制征收程序即会启动,但是,启动强制程序并不等于土地立即会被强征,这中间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大致会经历以下程序:
1.第一步,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并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在此期间,地方政府一般会组织一到两次的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进入第二步,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一般先向被征收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如果被征收人无动于衷就进入第四步、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应当在60天内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
行政诉讼,既不复议,也没
诉讼,又不签约的,征收方就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裁定准予
强制执行,那么强制征收就会随即而至。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地预公告的法定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地预公告的发布形式: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