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中追加被告的前提是被追加对象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可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
(二)法院会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若成立则书面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
(三)法院会考量追加被告是否导致诉讼过分迟延或影响其他当事人权利,若庭审接近尾声或追加严重阻碍进程,可能不允许追加。
(四)建议原告尽早发现需追加被告的情况并及时申请,避免错过时机导致申请不被批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