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
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
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