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
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