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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商事仲裁能追加保全费用么

马** 重庆-大渡口区 仲裁咨询 2026.01.25 09:22:21 410人阅读

进行商事仲裁能追加保全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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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事仲裁程序里,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保全费用。
2.依据现行法律,仲裁期间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保全费用按保全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3.若已申请保全,因保全标的额增加或需追加保全财产,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追加保全申请,仲裁机构会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4.追加保全时,申请人要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相应的保全申请费,这笔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可能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分担比例。
5.追加保全申请必须有合理必要的事由,并且申请人要提供相应担保。

2026-01-25 13: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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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商事仲裁程序里,当事人有权就保全费用的追加提出申请。仲裁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保全费用按保全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2)当已申请保全后,出现保全标的额增加或需追加保全财产的情况,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追加保全申请,仲裁机构会将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
(3)追加保全时,申请人要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相应的保全申请费,而该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仲裁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分担比例。
(4)追加保全申请需基于合理必要的事由,并且申请人要提供相应担保。

提醒:申请追加保全应确保事由合理必要,提供有效担保。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2: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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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保全标的额增加或需追加保全财产时,及时向仲裁机构提交追加保全申请,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
(二)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相应保全申请费。
(三)追加保全申请要基于合理必要的事由,同时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规定说明仲裁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并且要遵循一定程序,同时规定了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侧面反映出追加保全申请等相关程序需依规进行。

2026-01-25 12:4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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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事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就保全费用追加提出申请,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仲裁庭裁定分担比例,申请需基于合理事由并提供担保。
法律解析:
在商事仲裁里,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时,保全费用按保全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若已申请保全后,因标的额增加或需追加保全财产,申请人能向仲裁机构提交追加保全申请,仲裁机构会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追加保全时,申请人要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相应的保全申请费。这笔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也可能由仲裁庭依案件具体情况裁定分担比例。同时,追加保全申请要基于合理必要的事由,并且要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在商事仲裁中遇到保全费用追加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11:4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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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商事仲裁程序里可申请追加保全费用。现行法律规定,仲裁期间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保全费用依保全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2.若申请保全后,出现保全标的额增加或需追加保全财产的情况,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追加保全申请,仲裁机构会转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3.追加保全时,申请人要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相应的保全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也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分担比例。
4.追加保全申请须基于合理必要的事由,同时申请人要提供相应担保。

解决措施与建议:
1.申请人在申请追加保全前,仔细核算增加后的标的额,准确计算需补交的费用。
2.准备充分合理必要的事由证明材料,确保追加申请能顺利通过审查。
3.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担保,避免因担保问题影响追加申请。

2026-01-25 10:25:28 回复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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