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为:
1.接收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后下发受理通知、费用缴纳通知;
3.初审。将申请人上交的请求书、有关材料上报省市专利局专家评审;
4.实质审查;
5.下发专利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3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