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求刺激的欲望强
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认识水平低下和缺乏正常的教育培养,愚昧无知、精神十分空虚、没有正当高尚的精神需要。所以,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空虚的精神世界,以此来取得心理的平衡和满足,如狂喊乱叫、寻衅滋事、四处游逛等各种方式的恶作剧及流氓活动,往往是源于寻求刺激的需要,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由此而发生的。
二、自我意识强
青少年自我意识的发展,使他们产生了威望、自尊、博得人们赞赏等自我实现的需要,违法犯罪青少年这种自我实现的需要是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恶性发展并予以体现的。他们以打架斗殴、奇装异服、妖艳打扮、故作姿态等各种方式逞强显能、引人注目,以此来获取精神满足。此类犯罪一般在案前没有预谋,往往是因为一事之争、一言之恼、一拳之羞等小事、纠纷引起矛盾,或因互相争夺地盘、划分势力范围发生冲突。俗话说:“话不投机恼死人,理屈词穷匕首现。”有些青少年在盛怒之下,感情冲动、不计后果、动辄杀人,如有一犯罪分子因为同伙在盗窃杀人后对他说了,他为了表示自己也不是孬种、比别人强,在第二天夜里砸开一家商店杀了3个人。有的犯罪分子因走路与人相撞,发生口角,拔出刀子将对方刺死,类似的事时有发生。
三、错误而强烈的“情义”需求强
青少年对友谊的心理追求是强烈而共有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情义”的需要是在他们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以“为朋友两肋插刀”等现实方式表现出来的。有些青少年由于种种原因在成长的早期往往较少得到人们的关心和正常的感情温暖,因此,他们对情感的需要较为强烈,并且极易感情用事,因几句好话、几支烟就可以为别人死心塌地地做事。因此“哥们儿”、“姐们儿”之间的感情对他们有种强烈的吸引力,并表现出强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