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的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先交房,买方后付款。
2.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时间。
3.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像经营状况严重变差、转移财产等。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
1.先履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同时要及时告知对方。
2.若对方提供合适的担保,先履行方要恢复履行。
3.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