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程序中,若需确定保证金数额,可根据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财产价值来计算,通常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若情况特殊可等待法院酌情处理。
(二)在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里,被执行人应按法院要求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以保证执行相关规定。
(三)在刑事诉讼的取保候审环节,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