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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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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27 · 1989人看过
导读: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综合交易习惯、标的大小、行业惯例等因素的合理期限内到达,超期作出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需招标人重新确认。
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怎么办

一、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怎么办

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若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即时作出承诺。也就是说招标人以对话与投标人沟通时,除非双方另有说法,投标人要马上回应是否接受。

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需综合考虑交易习惯、标的大小、行业惯例等因素。比如大型建筑项目招标,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合理期限可能会长一些;而小型货物采购招标,合理期限则相对较短。若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外作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需招标人重新确认。

二、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如何认定

招标书属于要约邀请。若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需按以下规则认定:首先,若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则该承诺有效。合理期限需综合考虑招标项目性质、交易习惯、通讯方式等因素。如大型建筑工程招标,因涉及复杂评估与决策,合理期限会较长;而普通办公用品采购招标,合理期限则较短。其次,若招标人在投标人作出承诺前已撤销招标,承诺则无效。另外,若双方后续就承诺期限达成新约定,应按新约定执行。总之,未规定承诺期限时以合理期限判断承诺有效性,同时考虑招标人撤销及新约定情况。

三、招标书未列评标标准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招标书应明确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若招标书未列评标标准,该招标存在重大瑕疵。

对于招标人,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可在发现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其补充明确评标标准。若招标人拒绝,投标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已完成评标,中标结果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认定无效。

当我们探讨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怎么办时,除了要解决这个核心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其他情况。例如,若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后续中标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如何确定,这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推进进度。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方的投标有效期该如何界定也很关键,它关系到投标方的权益和责任。如果你在遇到招标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情况时,对上述这些拓展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细节,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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