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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什么

文** 江苏-南通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7 04:31:06 393人阅读

工程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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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后,需依据已完成工程质量情况处理价款支付事宜,同时明确双方的移交义务与违约赔偿责任。

1.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支付需结合质量结果确定。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部分,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若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

2.合同解除后双方需履行移交与撤出相关义务。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并移交已完成工程及已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要求撤出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撤离工作顺利开展。

3.违约方需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赔偿承包人产生的停工损失、设备调迁费用、材料构件积压损失及实际支出费用;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025-12-27 10: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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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处理。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部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若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

(2)合同解除后的移交与撤出义务。承包人需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已购材料及设备,并按发包人要求移交;同时应按发包人指示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3)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设备调迁费用、材料和构件积压损失及实际支出费用;若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提醒:
工程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对已完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保留记录,同时固定损失相关证据(如停工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若对责任划分或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处理。

2025-12-27 09: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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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部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该部分价款。

(二)工程相关事项的处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并移交已完工程、已购材料和设备,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的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三)违约赔偿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赔偿承包人停工、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1.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妥善做好已完成建设工程的保护、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025-12-27 07: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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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工且质量达标的部分,发包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应工程款。要是完工部分质量不达标,修复后符合要求的,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修复后还是不合格的,承包方不能要求支付这部分的工程款。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要妥善保护并移交已完成的工程以及已经购买的材料和设备,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把自己的机械设备和工作人员撤离施工场地,发包方需要为承包方的撤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比如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要赔偿承包方停工、设备转移、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方面的损失和实际支出;要是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要赔偿发包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025-12-27 07: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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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程合同解除后,需按质量情况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履行保护移交撤出义务,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解析:工程合同解除后,相关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部分,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若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该部分价款。2.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需妥善保护并移交已完工程及已购材料设备,按发包人要求撤出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3.违约赔偿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承包人停工、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若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若您在工程合同解除后遇到价款结算、义务履行或损失赔偿等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05:25: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违章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1、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2、处理和处罚阶段。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3、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5、行政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应予受理。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6、强制执行阶段。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如果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即拆迁赔偿费。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第二步,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第三步,决定程序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听证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我们每个月都能接触到拆迁户自己照猫画虎式的进行维权到无法操作时向我们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这种情形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经不可挽救了,由于时间的原因,我无法一一罗列他们的错误之处供大家借鉴。我只想对这样的人说,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第二,最好聘请外省律师。这个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的问题,而是拆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具体聘请外地的哪个律师,我给不了你很好的建议,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睁大眼睛去选择。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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