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
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
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
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适用本条作为
犯罪处理。
2、善意透支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
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
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
债务。
3、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
1)不知使用的是
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
2)误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自己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不能以犯罪论处。
(
3)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还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信用卡的使用风险。
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目的是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
变造、作废的信用卡及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保证信用卡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