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两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两方共有名义出具借券,或以两方共有名义进行求借,不顾该借债要怎样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债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有使用,均应认定为共有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债项确系用于共有生活或共有经营,只要另一方认同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有债务。
3〉借时系以两方共有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有生活或共有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无向债权人表明并经认可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私行改变借债用途的情形,此私行做法对债权人无效,该借债仍应认定为共有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钱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债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债应认定为借债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债,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事实上由另一方个人使用,该借债仍应认定为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债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职责,不牵涉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