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由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的。这种情况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就属于一方的
婚前财产。当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前有书面约定的除外)。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本方曾出资参与购
买房子证明的,也可要求对付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房款返还给己方。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均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各50或者
购房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比较好分割了。首先如果登记在己方名下,那么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就将视为赠与行为,则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最后,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在没有书面约定和公证的前提下,视为双方
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特殊约定和公证的则按约定分割。
三,婚前一方出首付,
还贷则由夫妻共同还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则为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进行分割。这样对于
房产证上未登记的一方很不公平,如果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因为共同还贷属于债权关系,参与还贷方可以要求对方给出补偿,其中包括: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