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数额档次标准:诈骗罪数额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数额较大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五十万元以上,各地可依本地经济状况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确定财物价值计算方式:计算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准,诈骗物品按市场价格算,无有效价格证明的由评估机构评估。
(三)处理多次诈骗情况: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四)区分相关收益:诈骗所得的孳息或其他收益不纳入诈骗数额,但要依法追缴,且诈骗数额仅指直接骗取财物价值,不包含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