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若要确定级别管辖,一般优先考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同时可了解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的规定。
-确定地域管辖时,可先明确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涉及网络侵权的,查找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管辖参考。
(二)对于著作权刑事案件
应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其立案侦查,后续由对应的人民法院审判,级别管辖按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