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损失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需证明可得利益损失是由对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直接造成的,比如因对方未按时交货导致无法完成后续销售产生的利润损失。
(二)核实损失的可预见性。要确认该损失是对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后续收益相关内容,或该损失属于行业内通常可预见的范围。
(三)主动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通过寻找替代供应商、调整业务计划等方式减少损失,避免因自身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对方无需赔偿。
(四)准备损失数额的举证材料。需收集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的证明,如以往同类业务利润数据、市场行情分析等,以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