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察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般是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日常
社区矫正工作。
《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
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人、保
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