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如果房子归一方所有,不过户的话,离婚协议里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不过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就生效了,里面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要是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
不过呢,在咱们国家,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就算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某一方,可要是没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还是在原来登记人的名下。要是原来的登记人擅自把房子处分了,像把房子卖了或者抵押出去,只要第三人不知情,还支付了合理的价钱,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时候,原本约定能拿到房子的一方就只能要求原来的登记人承担违约责任了。
所以呀,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拿到房子的一方要及时去办理过户登记。要是对方不配合,那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去申请强制执行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