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主体资格、财务指标、发行规模、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确定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方面存在限制。
法律解析:
从主体资格看,只有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才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这保证了发行主体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达到一定盈利水平,是为了确保其有足够能力偿债和持续经营。发行规模受净资产比例限制,可避免发行人过度负债,维持财务稳定。转股期限规定在发行一定期限后才可转股且不可无限期转股,平衡了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利益。转股价格不低于特定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可防止低价转股损害原股东权益。当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回购,保障了投资者权益。如果您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方面有更多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